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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时间:2016-05-15 11:15:2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造价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文件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系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检查办法。 第三条 中价协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工程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中价协。中价协将根据检查情况或针对投诉、举报等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章 检查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执行情况; (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五)咨询质量客户评价意见;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检查工作要求 第七条 检查小组成员应由从事多年造价咨询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 第八条 参加检查工作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造价咨询行业理论与实务,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二)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担任过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或从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 组织检查单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执业检查工作过程中依据检查内容和标准,有权查阅涉及被检查项目的咨询成果文件、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向被检查人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人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已知悉的被检查人及其检查项目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被检查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并不得利用其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检查的工作时间可作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被检查人应主动向检查小组提供其所需要的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如实解答检查小组提出的询问。 第十七条 被检查人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有权利向检查组织单位提出检查组相关人员回避的请求。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人有权知悉检查结果,并有权向检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查的要求。 第五章 检查方法与程序 第十九条 检查以统一检查和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检查人,检查人员不得干扰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质量检查主要采取到现场检查和向咨询项目委托人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抽取被检查人所完成的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被检查的项目不得少于两个。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检查当年或前一年已完成的咨询项目,必要时可抽查以前年度的咨询项目。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人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检查小组在完成质量检查工作后,应及时编写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被检查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成果文件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被检查人成果文件质量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分歧与保留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于检查年度的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价协。 第六章 检查结果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实行百分制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检查组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评分。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80分的为合格,80—90分的为良,90分以上的为优。 第二十七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得分结果将作为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质量检查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查组织单位应对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对检查结果评为优良的咨询企业应予表彰,对创新的咨询模式及科学的咨询方法要认真进行总结,予以宣传和推广或推选参加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咨询企业,或拒绝、阻扰检查工作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或在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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